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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院科字 [2012]4号 发布时间:2015-06-1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合作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深化校企合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人才培养模式、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应用性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与行业、企业紧密结合,促进我校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服务企业原则。学院各专业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 (二)校企互利原则。互利双赢是校企合作的基础。合作企业有权优先选择留用毕业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就业学生进行部分淘汰。 (三)统一规划原则。校企合作是双向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明确,统一规划、分工实施。 (四)校企互动原则。学院定期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培训员工,并邀请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来学院讲学。学院教师为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企业人员为学院教学、培训及专业建设提供咨询与服务,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国(境)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为使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统一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学院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与企业的合作渠道和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 (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院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服务学院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工作; (三)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提出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工作方案、意见、建议,推动、协调学院各系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院级以上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系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五)每年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组织学院与合作企业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六)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督导和信息反馈,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合 作 第五条 合作企业相关条件 (一)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1.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合作方式 (一)“订单”培养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二)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作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实现“走岗认识实习、贴岗专业实习、顶岗生产实习”,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实践机会,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达到“双赢”效果。 (三)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中小型企业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四)引企入校 引进企业到学院建设生产车间,学院可在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等方面给予支持;学院可以借助企业生产环境和技术指导,组织专业实习,使学生提前接触生产过程,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合作建立校内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和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校内职工培训基地,如不同企业同类工种的职工培训基地等。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实行每季度一次例会制度。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小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建议。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应及时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学院每年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合作双方签订协议;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八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系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学院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处室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与评优挂钩。 (二)惩罚 1.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学院将给予行政记过、经济处罚、解聘、开除等处理。 2.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院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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