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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6 点击量:
为了进一步促进师生创新创业水平的提高、对创新创业热情的提升,展示师生的文明风采,促进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良好学风形成,使我院办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办学特色进一步彰显,影响力更加突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待遇的说明 1.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或本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是教师晋升职称、提拔任用、评先评优、外出培训、授予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之一(凡获国际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国家一等奖的教师,自动获得校内职称评聘指标;获国家二、三等奖及省一等奖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获得校内职称评聘指标;获市一等奖及省三等奖以上的教师均可得到相应加分)。 2.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成绩是学生评先评优、评定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之一(凡获国际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国家一等奖者得学院一等奖学金;获国家二等奖者得二等奖学金;获国家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得三等奖学金)。 3.每学期开始,对大赛中获奖的师生给予表彰,奖励及时发放。 二、关于创新创业大赛资格的获取与集训组织 1.创新创业大赛的指导教师主要为我院专业课教师。 2.专业课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教师选手或指导教师,大赛未开设的项目除外)。 3.教师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由个人申报和各系推荐相结合。如同一参赛项目申报人数多于参赛名额,通过院内大赛的遴选办法,最终决定参赛选手。 4.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以参赛项目遴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资格由教师个人申报和各系推荐相结合。在申报人数多于所需人数时,以集训方案更合理、获奖目标更高者当选;在获奖目标相同时,由各参赛部门进行综合考评,更优者当选。 5.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资格,由学生个人申报,通过参赛部门内部竞赛的办法遴选,或由教师推荐,各系审核批准。 6.高级别的创新创业大赛参赛选手及指导教师从同一项目低一级别大赛的优胜者产生。 7.教师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训练,以业余为主。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训练以业余训练为主,集中训练为辅。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比赛可在赛前集中1个月进行集训。 8.平时训练原则上每天进行,一个参赛项目由1-2名教师指导,指导教师按最高每周4课时(当课时数小于4节时,按实际数计)发给课时费,并计入教师个人每学期工作量,以负责部门每天考核材料为准。集训期间指导教师以每周6课时为基数结合竞赛成绩乘以奖励系数。国际和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对应3、2.2、1.8,省级一、二、三等奖对应1.6、1.2、1,市级一、二、三等奖对应1、0.8、0.7,不得奖系数为0.5。如发现教师训练不负责任,出现不在现场指导学生训练等现象,将记为教学事故,并取消当年训练课时。 9.教师参赛只考虑集训阶段,课时量参见指导学生参赛的计算办法。 10.因参加大赛集训的学生,期末相应专业成绩结合竞赛成绩和平时成绩给予优或良好等次成绩(免试)。 11.师生创新创业大赛由各教学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 12.创新创业大赛所需耗材由指导教师统一申请,相关费用由学院统一支出。 13.各赛项的参赛教师和学生参赛的指导教师应向学院提交切实可行的大赛训练计划。学院在审核同意后,在场地、设备、工量器具、耗材、时间、信息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14.遇假期集训,参照《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假期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培训补助的规定》,给予学生适当补助。 三、关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标准(按大赛项目计奖) 1.参赛学生 (1)个人单项奖
(2)集体项目奖 ①10人以下集体项目奖按单项奖同等名次奖额乘以1.5倍计算; ②10-20人(含20人)集体项目奖按单项奖同等名次奖额乘以3倍计算; ③20人以上集体项目奖按单项奖同等名次奖额乘以4倍计算; 实际奖励按贡献大小拉开档次。 2.指导教师 (1)指导单项奖 按所带参赛项目名次的学生相同奖额发放。 (2)指导集体项目奖 ①10人以下的集体项目指导奖; 按所带参赛项目名次的奖额标准的1.2倍发放 ②10-20人(含20人)以上的集体项目指导奖 按所带参赛项目名次的奖额标准的1.5倍发放。 ③20人以上的集体项目指导奖 按所带参赛项目名次的奖额标准的1.6倍发放。 3.同一个大赛项目,在同一参赛周期,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均获奖,(?)则按对应最高奖项奖励。2 4.奖金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获奖项目有关责任人的贡献大小制定分配细则,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发放至相关个人。可参与奖金分配的人员包括:获奖选手、相关指导教师、相关服务人员、相关辅导员(班主任)。 四、相关说明 1.本办法所述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正式公开举办的大赛,不包括具有商业性质的由企业策划举办的大赛。 2.本办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学院组织认定。 3.教师参加竞赛获奖参照学生个人获奖办法进行奖励。 4.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5.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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